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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自招侵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
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见解的对立失去了实际的意义[2]。
此外,根据一部分学说,关于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事例,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基于犯罪的意图实施对抗行为,因此主张否定防卫的意思⑧。但是,即使是在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当然认识到不正的侵害,并且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侵害而实施对抗行为,因此,即使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出发,也难以否定防卫意思。我认为,这样的见解最终可归结为是以“当存在犯罪意思时就否定防卫意思”这一理解为前提。既然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自招侵害等状况下是否承认正当防卫,那么,从一开始就将自招侵害的状况下实施对抗行为的意思视为“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防卫意思,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结论先行而已。如后所述,关于这样的事例,判例也采用了不依据防卫意思的问题解决的方式。
1.即使是针对不正当侵害的防卫行为,也仅限于“不得已的行为”的场合,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这个要件的意义,判例(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4日,刑集第23卷第12号第1573页)指出:“针对急迫、不正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击行为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应该具有相当性。”此外,在日本的正当防卫规定中,无论不正的侵害是多么危险的行为,都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对于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个别的判断。日本并没有设置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那样,对于某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承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⑨。1930年(昭和5年)制定的《盗犯等防止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则:“当想要防止盗犯或取回盗品时(第1条第1项第1号);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或者偷越、损坏门户墙壁,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同第2号);为了抵制无故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同第3号)。当出现以上情况时,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因此,如果满足该项规定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肯定了无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通说和判例(最决平成6年6月30日,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认为,即使是该项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满足形式规定上的要件是不够的,虽然可以比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更为缓和,但是防卫手段的相当性还是必要的。
2.在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这种见解是很有力的,即重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行为样态的危险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根据这一见解,如果使用危险性高的防卫手段,即使是在没有发生重大法益侵害的场合也否定相当性;反之,如果使用危险性低的防卫手段,即使发生死亡结果或重大结果,也应承认其相当性。这样的理解被称为”武器对等原则“,一般认为,审判实务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在电车站台上被喝醉酒的男性纠缠的女性,为了躲避而撞了男性的身体,该男性摇摇晃晃地后退并从站台摔落到电车线路上,被开过来的电车车身轧死。
对于这一事例,判例(千叶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9月17日,《判例时报》1256号第3页)肯定了防卫行为的相当性。
这种通说性见解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均衡的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相当性,在这一点上是正当的。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原则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应该比侵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此,即使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违法性阻却。在法条的表述上,正当防卫的规定与紧急避险(第37条第1项)的规定不同,并不具有要求法益均衡的根据。但是,像通说的见解那样,仅仅比较衡量行为样态的危险性,即使防卫行为人不存在具有其他有效选择的状况,如果其所利用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就仅以此为由否定相当性,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上述最高法院昭和44年的判决认为,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内容,要求”作为防卫手段必须是最小限度“,因此,即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防卫手段,对于防卫行为人而言,如果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防卫效果的防卫手段的话,那么就应该肯定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此外,当防卫行为人存在多种有效的防卫手段时,那么必须选择对于对方的侵害性最轻微的防卫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认为只有符合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充足相当性要件⑩。
3.在最近的学说中,防卫行为人是否存在退避义务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受到讨论。一直以来,通说认为,”正没有必要对不正让步“,因此,即使是在确实能够安全地退避的场合中,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实施了对抗行为,也应该被正当化。
与此相对,一部分学说表明了这样的问题意思:侵害者法益之需要保护性也不应该被全面地否定,因此,在一定的状况下,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从而保护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双方的利益瑏瑡?。
在确实可能安全退避的场合,即使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生命、身体等法益也是明显受到保护的。因此,是否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积极地实施对抗行为“,从其本身还能看出怎样的积极价值(除了生命、身体等利益的价值之外)呢?如果正当防卫是重视以”正对不正“这一利益对立为前提的话,那么防卫行为人就没有必要退避这一理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自救行为原则上被禁止,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利益,无论伴随怎样的牺牲也应该被贯彻到底的见解就是没有理由的。特别是防卫行为,如果考虑到在某些场合甚至有侵害侵害者生命的可能性,那么,一般性地承认只要滞留在现场就能实施对抗行为的绝对价值,我认为在结论上是不妥当的。毋宁说,虽然原则上防卫行为人不负有退避义务,但在例外的状况下,”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的价值,并没有超过侵害者的生命、身体等利益。因此,我认为,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也是可能的。我认为在以下这种场合下,具有例外地对被侵害者课以退避义务的余地,即虽然被侵害人并未面临急迫的重大危险,且具有容易退避的可能性,但如果停留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那么除了致命的防卫手段以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了。但是,关于具体的基准等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积累讨论意见[3]。
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在打架斗殴的状况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尽管充分预测到了对方的攻击,仍准备凶器赶赴现场,通过暴行、侮辱等行为招致对方的攻击,关于这样的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审判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说上,问题的切入点稍有不同,然而,关于在自己招来不正侵害的场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受到学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否定防卫意思的见解、限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见解、将招致侵害的行为本身作为实行行为来处罚的见解(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行为理论)等[3]213。
关于这个问题,判例(最决昭和52年7月21号,刑集第31卷第4号第747页)对于以下事件———准备召开政治集会的被告人等,预测到了反对派的袭击,且准备了凶器,从而应对反对派的袭击———指出:”即使侵害被准确预见,也不能由此而直接否定侵害的急迫性,单纯地不避开被预期的危险还不充分,只有当面临利用此机会、在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加害对方的意思支配下的侵害之时,才不能满足急迫性的要件。“从而表明了通过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主旨。本决定是以以下构想为前提的,即面临已经预见的有积极加害意思之侵害的行为人,自己接受了打架斗殴的可能性,就已经不值得受到法的保护了。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本判例关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面,明确了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结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虽然与防卫意思之间的关系可能成为问题,但是,防卫行为是在现实地实施对抗行为之时对于主观层面的判断;与此相对,这里所说的积极的加害意思是从预测侵害到实际侵害这一事前的主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通过判断时点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判例的立场,多数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批判的核心在于,判例强调积极的加害意思这一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而全面地否定对防卫行为人的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需要保护性,本来是应该从客观的利益状况进行判断的,虽然在同样的状况下面临不正的侵害,但却根据防卫行为人在此之际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而给予厚此薄彼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此外,在预测到侵害的场合,防卫行为人当然存在对于对方的加害意思,因此,我认为判例理论是以严格区别”积极的加害意思“和”加害意思“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区别是极其不明确的。从这样的问题意思出发,在最近的学说中,也有学者(侵害回避义务论)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只不过是在本应避免预期的侵害却不回避的场合下事实上能够产生的意思,毋宁说,应当通过客观地明确事前应该避免的侵害的状况,来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3]305。根据这一见解,例如,事先被打架对手叫出,如果奔赴现场的话就确实会陷入打架斗殴的状态,除非有正当理由去现场,否则,本应该通过不去现场而避免侵害,却胆敢赶赴现场从而使侵害现实化,这种情形就成立正当防卫。
关于日本的”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讨论,与德国围绕自招侵害的讨论相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的特征:在德国的讨论中,在明确招致侵害的先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的基础上,要求先行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这是通说的见解。在以前的判例中,对于返回已有打架对手严阵以待的自己的家中,从而导致不正侵害的事例,认为被告人在打架对手退去之前不应该回家,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BGH NJW)。
但是,学说对此判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回到自己家中是正当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根据。“此后,判例也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此相匹敌的社会伦理违反行为瑏瑢?。与此相对,在日本的讨论中,以打架的意思赶赴现场,或者严阵以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以此为根据来限制正当防卫的观点是有力的。关于这样的结论,批判性见解当然是存在的,但没有像德国学说的批判那样激烈。如果用单纯的图式来表达的话,在日本的讨论中,”君子不涉险地“这一想法,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所采用。但是,在比较法上应当如何定位这样的想法,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
此外,关于自招侵害,最近最高法院表明了值得关注的判断(最决平成20年5月20日,刑集第62卷第6号第1786页)。最高法院对于以下这一事件———被告人朝与之发生口角的对方A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逃走,之后被A追赶并被A打中背部,于是被告人用携带的特殊警棍殴打A,致其负伤———认为”可以说被告人是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自己引来侵害,因此,在A的攻击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过被告人的先行暴行这一本案的事实关系下,被告人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能说是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决定终究是仅限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事例所作的判决,但对于在一定的状况中,以自己招来侵害为理由,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本决定与上述昭和52年的判例具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第一,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层面,而是从自己招来侵害这一客观的事实关系出发否定正当防卫;第二,不采用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构成,而是否定”实施反击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状况“。但是,例如,在虽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却自己招来侵害的场合,我认为两个判例的基准都具有适用可能性。因此,关于这两个判例处于怎样的关系或者应作如何的区分,今后,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瑏瑣?。
五、今后的课题———陪审员审判与正当防卫
解释从2009年(平成21年)5月开始施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对于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参照陪审员法第2条第1项),通过由一般市民组成的合议体进行刑事审判。
即使在陪审员审判中,法令的解释也是由职业法官来进行的(第6条第1项),因此,虽然没有必要直接修改一直以来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因法令的运用是由法官与陪审员的合议进行的(第6条第2项),因此,为了使陪审员审判有所成效,为了使没有法律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也能理解,对法律概念作通俗易懂的解释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基于这种状况,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既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一直以来通过判例产生的法令解释,又能通俗易懂地向陪审员说明这种解释的本质,使平易的法令适用成为可能,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此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作为对陪审员说明的应然状态,怎样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说有必要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建议瑏?瑤。此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许多事件,今后都要通过陪审员审判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说正当防卫的解释论也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正当防卫的解释论,通过侵害的急迫性、防卫意思、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等要件,形成了复杂而精致的判例理论,即使将此内容原封不动地向陪审员说明,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实务中,抽出判例理论的核心部分对裁判员进行解释的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在2007年(平成19年)公开发表的《司法研究报告书》中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对于陪审员,并不是向其说明正当防卫要件的各个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说明”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对于对方的攻击是否允许防御“等大的判断范围[4]。作为说明正当防卫解释的概要,应当肯定这种提案的妥当性,但是,对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微妙界限的事例,为了使明确的判断成为可能,仅以这种粗陋的基准显然是不充分的。例如,对于肯定侵害的预期和自招性的事例,在判断”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这一点上,我认为进一步说明一定的下位基准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怎样的基准才能称得上适当的基准,还有必要关注今后的实务动向,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瑏?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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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是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主要义务服务一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孤寡老人,残疾人,社会救助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全文如下:
〔摘 要〕发展现代义工组织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用法律的视角剖析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特点和模式,提出在制度和组织运作方面应借鉴和学习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先进经验,以期进一步完善大陆义工组织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义工组织; 内部治理结构; 志愿服务立法。
义工在台湾地区又称为“志工”,义工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服务活动,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义工组织在台湾的发展由来已久,它已经成为独立于政府、企业而从事志愿服务、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独立法人自治组织。
义工组织作为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是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标志。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是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这一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就是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理解为: 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
王泽鉴对台湾的法人制度做过完整的逻辑划分,依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以社员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和以捐助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台湾相关主管机关的立案许可,再向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资格在台湾“二元结构”的法人制度框架下,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为: 在社团类的非营利组织内,义工组织应该属于非营利类社团法人中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类; 而在财团法人中,义工组织属于一般性质的财团法人。由此可见,台湾义工组织的实质都是法人,都具有资金独立、有独立对外代表权、对外自享利益、自担风险的特征。由于可以从组织属性的角度将台湾义工组织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大类,而这一明显的“二元结构”的性质正是台湾义工组织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义工组织的一大特色。
要深入研究台湾义工组织,就必须从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特别考察其设立准则,内部治理结构、政府的幕后监管等制度。
( 一) 完善的义工组织设立法律准则。
台湾义工组织的设立有一系列的条件,社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社员,财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财产,无社员。由于财团类义工组织一般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而基金会一般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依捐助或依遗嘱而设立,捐助人或立遗嘱人一般在捐助章程或遗嘱中规定了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和规章条例,故相比较社团类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更大的自主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较少。根据台湾关于财团法人设立的规定,台湾地区设立财团类义工组织,必须完成三个步骤,即捐助行为或遗嘱、主管机关的许可和登记。
相比较财团类义工组织,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相关立法规定则更为全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四十八条是关于社团设立登记事项之规定; 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是关于社会团体设立的规定。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除了以上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可以参考台湾青辅会所制订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法( 草案) 》。从该草案规定的内容来看,其类似于台湾非营利组织的“母法”,从组织的设立登记、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二) “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经济学文献中开始正式出现,主要用于描述公司内部的一种组织框架。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代理问题,它源于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潜在的利益不一致。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董事、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分配,规定了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并提供了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以及达到这些目标和监督绩效的手段。而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仅是指“股东即所有者( 本人) 确保经理( 代理人) 的行为能够为本人带来与其投资风险相称的投资回报的一系列措施或机制,即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1]把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三者的利益用一种机制来平衡,即公司治理机制。
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相同,研究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内部关系的重点也是其内部治理结构,通过研究可知,相对于财团类基金会形式的义工组织,社团类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更为完善,更接近于公司式的内部治理,一般来说社团法类义工组织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官。会员大会作为义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任免理事、监事的职权,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义工募集、组织义工重大活动、筹集善款等事项,台湾义工组织的理事会一般由 15 人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和执行官的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善款的筹集、运用、理事、执行官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台湾义工组织的监事会一般由 5 人组成,因此台湾义工组织理、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有 20 人左右,但规模较小的组织人数可能相对减少。执行官类似于公司的经理,负责组织日常的管理工作,总体协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资金、义工的调度,当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往往起到组织”代言人“的作用。相对于社团类的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没有会员大会,其一般按照捐助遗嘱或捐助章程的要求,选任相应的理事、监事,但两类义工组织的运行规则都是大体相同的。除了受到监事会的监督,义工组织的运作还要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如政府部门、组织的捐赠人、义工服务活动的受众群体和一般的社会公众。
( 三) 政府培育与服务的监管理念。
从理论上讲,政府和义工组织要想更好地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职责,就必须实现合理的分工,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重要的互补关系和良性的伙伴关系。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在与义工组织的互动中实现了从控制型管理向培育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在这其中,台湾地区当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 1) 较好的处理了政府与义工组织之间的关系。台湾当局与义工组织之间维持着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即政府希望借助义工组织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义工组织则借助政府来发展壮大自己,两者各取所需,关系比较融洽。
( 2) 理顺义工组织管理体制,实行颇有特色的”双轨制“。即义工组织首先由业务主管机关核定设立许可,再由法院负责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地位。台湾”双轨制“特色在于: 首先,一般不会存在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这种状况,因为这些审批部门还是相对固定的政府机构,它们有明确的规章,有义务接受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 其次,台湾义工组织最终由法院统一负责法人登记,可直接纳入法律体系,分别承担不同的法人责任,这较有利于民间组织的规范化。
( 3) 日常管理和监督比较到位。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主管机关对法人的业务有检查权,对义工组织的检查项目具体详细。
( 一) 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引入。
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制度优势。首先,不论社团类还是财团类义工组织,都有组织的存在目标,即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筹集善款,义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内部机构,不断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台湾的义工组织采纳”三会“的形式,即在其章程和组织设置中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架构强化了组织运作功能。会员大会一般由固定参与该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志工组成,理事会是经由广大志工们选举出来的具有一定威信,或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由与该组织无相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社会人士组成,负责组织财务、任职人员行为的监督,除了监事会外,义工组织还受捐助人、政府、受服务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执行官负责组织日常的活动、对外代表等任务,执行官可以是理事会中有较高威望的慈善人士,也可以由理事会出资聘请相关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担任。财团类义工组织由于是以财产形式设立起来的,因此不存在会员大会,但按照遗嘱或捐募要求也同样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官等职务,其内部治理和日常运作与社团法人类的基金会并无太大差异。
大陆民间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以民政部 1998 年制定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主要依据的。《示范文本》性质上虽然是示范性文件,但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起参考、指导作用。对于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示范文本》分别规定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而对于监督机构,没有做出规定。未来大陆的义工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组织自身的治理结构,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义工组织成功经验,广泛采用”三会“运作模式,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降低组织运行的成本,未来立法机关在制定《志愿服务法》或《志愿者组织法》时也要在法条中直接规定义工组织的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一内部治理结构,使得义工组织的机构架设有法可依、科学合理。
( 二) 政府与义工组织关系的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好了同政府的关系,是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取得成功的重要外部因素。政府减少干预,只是通过资金支持、税收等间接手段对其进行调节,政府达到了借助义工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义工组织借助政府的支持不断发展壮大。
大陆义工组织受政府行政管制的束缚较为严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些行政性的任务,导致民众和广大志工志愿服务的热情下降甚至对官方义工组织的活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 1) 义工组织服务和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政府参与社区服务使义工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被动服从于政府组织或者摊派的各种活动中。
( 2) 缺乏统一的义工组织统筹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地方财政对义工活动专项资金的投入。
( 3) 义工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激励机制和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制度不健全和经费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有些社区变相回绝义工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 而另一些时候,社区急需义工组织帮助却难以与他们取得联系。因此,建立良好的政府与义工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 4) 政府对义工工作的内容与形式认识上存在误区。政府热衷于对政治色彩重的大型活动的支持,义工工作的兴奋点集中于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活动上,而对以人为服务对象的活动则被忽视。[2]为了改变这种矛盾的境况,就必须对大量的义工组织去行政化,鼓励和支持民间义工自治组织的发展,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其予以必要的支持,形成政府扶植民间义工组织,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帮助政府解决社会治理和公益服务的双赢局面。
( 三) 完善对义工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全球第二个颁布《志愿服务法》( 2001年 1 月 20 日颁布) 的地区。除了《志愿服务法》这一母法之外,台湾地区还规定了如《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除此之外,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社会福利类的《内政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教育服务类的《教育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等。另外,有关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台湾地区《民法典》、《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基本形成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使民间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法可依,组织的运作法制化。
相比于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立法,大陆关于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则较为概略,立法并不完善。可供参考的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志愿服务条例。大陆的《志愿服务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建议立法者在起草时充分考虑大陆义工组织发展的实际,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鼓励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并在设立、组织活动的开展和税收方面放宽条件且给予优惠。
[1]程昔武。 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建新,杨林琳,资明贵。 试论义工组织在政府治理社区中的作用[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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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全文如下:
【关键词】价格听证 ,公共决策 ,垄断,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品是通过市场来定价,市场定价的商品占到 95.3%,剩下不到5% 的商品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这不到 5% 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大多是电、水、气、教育、公交等项目。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定调价机制至关重要,实行听证制度是实现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可以追溯至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关于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听证会,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论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是政府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为了辅助政府更好的决策,价格听证并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价格听证与政府传统定价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价格听证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过程需受到监督”,这样政府的定价需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传统定价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价,不需要通知利益相关人,他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条件。价格听证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
第二,价格听证确立了科学的价格决策论证机制。价格听证要求,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召集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各方对定价方案进行共同论证,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传统定价方式是政府单方定价,主要依据依市场供需关系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定价。
第三,价格听证突显了市场意识和消费者观念。价格听证要求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以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而促使企业走向市场,贴近消费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价格听证目录虽不一样,但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另外,根据《听证办法》及《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传统定价方式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出发点是企业的效益和该项价格决策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没有过多地考虑微观情形,对于群众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充分。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比传统的定价方式更贴近民众的切实需要,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首先,价格听证有利于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功能,保障经济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主要反映了政府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从而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相对稳定。所以价格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不仅是微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虽然价格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价格机制自发调节存在不足,本身无法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控制垄断价格。
世界各国制定法律准许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可见,在价格方面制定法律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价格听证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其次,价格听证有利于抑制企业垄断行为,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价格本身可以有效调节市场供求的平衡,协调市场主体做出理性决策,实现社会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某些特殊的商品如铁路票价等却无法由市场自发形成,因为这些商品的提供者往往是市场的垄断者。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与其竞争,因而垄断者能在市场上保持惟一的卖者的地位,在垄断状态下,垄断企业的利润大于边际成本。在竞争市场上,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即价格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形成的,卖者只能接受它,而无法对其施加影响。垄断者得到的超额利润正是消费者受到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将其称为消费者剩余减少。而且,由于垄断者往往把价格抬得过高,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用经济学术语说,这是垄断造成的一种“无谓损失”。
垄断者的这种价格政策会使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因为消费者在被迫接受并不合意的市场价格时减少了商品的需求量,垄断者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市场权力对消费者进行盘剥,造成市场的低效率。商品的交易量减少了,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社会经济遭受损失。这时,只有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干预,管制这些商品的价格。
政府定价行为属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非市场决策行为。“非市场决策与市场决策的一项重要区别是 :对市场决策而言,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企业和消费者基本上拥有同等的决策权力来改变市场行为。对于非市场决策而言,政府拥有更多影响市场行为的能力。”垄断企业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然要用各种方法影响政府的决策结果。
经济学中把利益集团或者个人通过影响公共选择的决策谋取利益的行为称为寻租。
寻租行为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垄断者为了保持垄断地位的支出(包括行贿政府官员在内的非法支出);二是政府对这类支出做出反应的努力;三是这种行为引起的第三方行为的扭曲。寻租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使每个人都希望用非正规方法达到自己的目的,会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建立公开、民主的程序来约束政府的非市场决策行为,以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
公共选择的主体,也就是政府的根本任务是 :“公共选择中行为与公众的愿望相一致”。政府能否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呢?众多周知,政治学对人的假设是“人能够放弃个人的私利而全身心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经济学对人的假设是“经济人”,“经济人”的特点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行动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很难想象,一个在经济领域自私自利的人显然不能在政治领域内摇身一变,成为大公无私的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所以失去监督的政府是不可靠的,单靠政府自身是无法完全有效地进行公共选择的。从而,政府也不可能在没有监督下自觉地抵制寻租行为。因此,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价格听证会是改进政府对垄断程度较高行业的管制,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一种重要方法。
让价格决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三,价格听证可以敦促经营者提高经营和管理的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现在有些公用事业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很多行业还实行专营,市场进入门槛很高,这就使它们不能够自我完善,不断地获取垄断利益,将收入用在了非生产领域,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使得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质次价高,不能进行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这种趋势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采用科学的定价方式,虽然从短期来看没有保护垄断公用事业企业的利益,减少了它们的利润 ;但从长期来看,这样做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能够使企业与消费者实现双赢,增加双方的经济利益。
第四,价格听证协调了政府、企业和民众之间的关系。通过多方代表与调定价,政府反复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论证,突显了物价部门作为“裁判员”的地位。通过价格听证,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使民众理解调定价的合理性,最终形成的价格更容易让企业和广大民众接受,客观上起到了减少价格调整震荡的效果。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政策的合理制定也起到了辅助作用,对于协调政府、企业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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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教育模式的一种,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与班建制、导师制合称三大教育模式。19世纪末学分制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1918年北京大学在国内率先实行“选课制”,1978年国内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开始试行学分制,现在学分制改革已在国内高校全面推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文如下:
如何培养学生的这些能力,在传统的学年制的体制下基本上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学生们如果要去社会上历练势必会影响到学业的正常进行,而始终踏实的在学校中上课学习在将来求职过程中一些实际的操作能力有无法得到专门有效的培养。而在学分制度下,课程的排布是学生自己来指定的,这就让学生的创业活动有了生存的空间,学生可以在没有安排课程的整块的时间段内去构思甚至是邀请教师一起去参与创业,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放到社会的实践中去,接受社会的检验,从而分析完善自己经营活动,积累社会实践经验,而且也为以后的创业活动提供了人脉关系和品牌影响力。
2.1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学分制的在高校中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是有条件的,需要秉承很多的原则:
(1)要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双轨并存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选修课和必修课之间的比重。必修课过多会导致学生成为专业型人才,学生们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但是,除本专业之外的其他学科基本是空白状态;而选修课过多会导致通才型学生的大量出现,学生们往往对每个领域都有所涉猎,但是每个领域所需的知识的把握程度都不是非常的精准,甚至自己所学的专业课都是表现平平。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我们称之为远期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教师的教育不可以停留在理论层面,或者单纯的课本之上,因为课本中的内容都太过于偏重于一个理论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而任何的理论都是有它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当教师在讲解某一理论的同时当今社会的发展以及超出了这一理论的涵盖范围,所以教师所讲的内容一定要与实际相结合,要培养出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人才,甚至是符合未来十年二十年与国内国际市场相适应的人才。
2.2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信息化管理
高校的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关注校园内硬件设施的改善,更要注重软件反面信息化方面的革新。学校要有专门的技术骨干来支撑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完成,管理信息化实现了数据的共享,是学分制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性建设,管理信息化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全校所有的学生实行自主选课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因此为了学分制的平稳运转,信息管理就需要有专门的人才来进行日常服务器的维护和修理,以保证信息库中信息的安全,防止病毒的入侵,数据的篡改等一些技术问题。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当服务器出现问题时做到有法可循,有例可援。也可以保证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以期达到服务的最大利用,防止“孤岛效应”的出现,使信息系统真正地为广大的师生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学生对社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积累更多的社会经验,在教育上更加的尊重学生,体现了学生的独立自主性,培养了更多的创新型人才,实验了学生德育和智育的全面发展,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习惯和特长来进行选课。信息化的处理更是让师生们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为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进行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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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的管理,也就是如何按照教学过程的规律来决定教学工作的顺序,建立相应的方法,通过计划、招待、检查和总结等措施来实现教学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导因素,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因素,教学内容和手段是教学过程的客观因素。教师教学的过程是由备课、上课、课外辅导、作业批改、成绩考评五个基本环节所构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文如下:
(一)教学管理制度局限于“管”而非“教”
传统的教学管理制度以管理者为中心,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尚未完全跳出传统的理念框架。目前,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制度中,缺乏真正的“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理念。首先,教学管理者从始至终主导着教学计划,学生不仅未能真正参与其中,也未能够了解和掌握目标教育。其次,教学管理制度重心在于约束与惩罚,过分强调学生应该遵守纪律与履行义务,忽略学生所拥有的权利与自由。最后,教学管理者缺乏对教师创新性教育的引导以及对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教学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学质量、素质教育和人才的培养。
(二)教学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灵活性
教学管理需要完善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作支撑,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教学管理体系的完善是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中应该注重的。目前,许多高校教学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一些缺陷,如教学观念和教学意识有待提高,缺乏服务意识和对学校现有教学管理制度的全面了解等。还有一些教学人员因繁杂管理事务缠身而忽视对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另外,在传统的本科院校管理方面的影响下,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权力基本集中在教务处或教务中心。这种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院系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自主决策的权力,致使一些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很难参与到教学管理的基本建设工作中。
(三)教学管理理念难以对接社会需求
随着科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学校的教学管理理念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某些高校的专业教学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专业培养内容与人才培养模式都存在滞后性,难以满足基于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市场需要。二是偏重书本知识,忽视实践,仅仅局限于追求学历文凭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社会需求。三是传统的教学理念和相对落后的教学手段不适应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也不能培养出综合型、创新型和高素质的适应现代化信息社会的人才。
(一)落实“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新建本科院校的各项工作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工作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一项的工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服务性教学。因此,新建高校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服务型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一,建立全面的教育教学沟通体系。教学管理制度要从以管理者为中心转移到以教学为中心,实现学生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公平性,教师与管理者之间的平等性。建立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全面计划。同时,学校要综合考虑当今社会的人才市场现状和企业实际需求采取相应措施,搭建起学校、企业以及学生之间的多向沟通桥梁。第二,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指导。学分制是当今高校惯用的教学模式,因此有必要引导和鼓励创新性教学,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指导。针对学生的专业选择、学习方法以及实践能力等多方面开展对学生的专业性、深入性指导,促进学生对自己专业培养计划的建立。此外,建立教学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和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到自己的专业学习方向,也可以让学生自由接触和学习到自己感兴趣的教学资源。
(二)提高教学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新建本科院校要跳出传统高校的管理体制,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管理体制。一方面,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注意对教学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指导。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还要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实现规范化教学,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管理岗位,适度降低教学管理中心,既防止教学管理过程中的权力集中又要防止权力架空,应赋予院系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和自由决策一定权力,确保对人才的直接培养职能的实现。
(三)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
高校教学管理改革应适应社会发展潮流。新建高校必须密切关注就业市场,注重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适应实际社会需要。同时,新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从转变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入手,在现代化、科技化的本科教育背景下确立人才培养的定位方向;推进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理念;实现教学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与时俱进,创新专业结构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将管理理念更好地融入教学过程中,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尽管近年来关于高校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的研究不少,但是,针对我国新建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开展研究的却不多。本文立足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教学特点和教学管理现状,从新建本科院校的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入手,探析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新建本科院校提出针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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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是由毛泽东提出,并且在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理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毛泽东思想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延安时期毛泽东文艺思想走向成熟,毛泽东的文艺思想不仅是一种文艺主张,更是一种政治理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下简称《讲话》)在我国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讲话》过后,文艺界开始了全面文艺整风运动,纠正了当时文艺界的不良之风,将文学创作者与人民大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关键词:毛泽东;文艺思想;实践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十分辉煌的一个历史时期,也是改变中国革命历史的时期。1935年中共中央随中央红军到达陕北起至1848年3月23日止,一共13年的时间经过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三个时期。这一时期,广大文艺工作者集聚在延安,毛泽东与他们一起对中国的文艺理论进行了具体的论证,为党员同志和广大人民提供了文艺方面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借鉴,也为中国革命文艺确立了指导思想、指明了文艺创作的正确方向。
一、毛泽东文艺思想形成的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 毛泽东的文艺思想之所以能够形成,正是由于延安时期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
首先,抗战的需要。抗日战争爆发之后,当时的共产党不仅面对着来自日本帝国主义的进攻,也面临着国民党顽固派的封锁,陷入了极其艰苦的时期。毛泽东指出:“在革命政府的周围团结起千百万群众来,发展我们的革命战争,我们就能消灭一切反革命。” 然而,团结群众就必须要对广大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教育,将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但是,他们的文化水平低,大多数人都不识字,看不明白也听不懂那些有深度、有丰富思想内容的文艺作品,也就不可能最大限度的发动他们参与到革命中。所以,当时很大的问题就是怎样将马克思主义通过一种通俗化的群众式语言,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方式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抗战文艺活动的展开,使共产党发现了一个有效的传播途径――以贴近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的文艺作品在人民群众中普及马克思主义理论。
其次,消除非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的需要。在中共的感召下,大量的文学艺术家都汇聚到延安,他们在推动延安文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当时的国内文艺界充斥着多种文艺思想,这些思想的存在造成了文艺战线局面的混乱,对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文艺影响和冲击很大。很多来到延安的知识分子都不了解革命形势和根据地的生活,没有认识到战争的残酷性,同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抱有极大的幻想。大搞关门主义创作,只注重文艺方面的提高,轻视和忽视文艺的普及,认为文艺作品的主要任务是揭露根据地社会生活黑暗面,反对将文艺用于政治歌功颂德。这些非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的存在,使得延安文艺运动陷入了窘境当中,怎样打破这种不利的局面,是当时延安文艺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
最后,文艺界统一战线的需要。毛泽东说:“在促进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武的,我们也要文的了,我们要文武双全。” “统一战线同时也是艺术的指导方面。” 即在抗战的过程当中,除了要注重武的统一战线以外,也要重视文的统一战线。在当时的延安文艺界因为观点的差异形成了两个主要的阵营――鲁迅艺术学院(鲁艺)和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延安分会(文抗),另外还存在着四个山头,鲁艺、文抗、青年艺术剧院、陕甘宁边区文协。虽说这四个山头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矛盾,但在平时的工作中它们也在暗中较劲,互相之间不团结,没有拧成一股绳,各自坚持自己的文艺观点,最后导致矛盾激化,到了争吵谩骂讽刺的地步,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延安时期共产党人正是考虑了当时中国革命实践发展、消除非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和建立文艺统一战线的需要,才会提出和形成毛泽东文艺思想。
二、毛泽东文艺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与发展
关于文艺与人民的理论思想。所谓“为艺术而艺术”,没有目的、不讲功利、不为任何人服务的文艺,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区别只在于:是为了剥削者服务还是为劳动者服务、是为了少数人服务还是为多数人服务。马克思曾经说过“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福利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运动。” 这里所说的运动,无疑也包括着文艺运动。毛泽东根据文艺的阶级性和人民创造历史的原理把为人民群众服务作为革命文艺的根本性质和方向给以明确的阐述。文艺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这就决定了它在阶级社会中必然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有过很多言论,毛泽东更加明确的指出一切文化和文艺都属于一定的阶级。对于文艺工作者来说,首先要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进行文学创作,其次,不同的人要有区别的对待,“对待敌人,要暴露他们的残暴和欺骗,坚决打倒他们,对待统一战线中的同盟者,有联合有批评,他们的抗战有成绩,我们要赞扬,抗战不积极,我们要批评;对待人民群众及其先锋队,我们要赞扬。” 最后,毛泽东指出文艺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是根本问题,他在列宁提出了“文艺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服务” 基础上,结合当时抗战的需要更加明确的将人民大众分为四种人:第一是工人,第二是农民,第三是武装起来的工人和农民即八路军、新四军和其他人民武装队伍,第四是城市小资产阶级劳动群众和知识分子。要求文艺创作者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创作,首先要为工农兵服务。
关于文艺与政治的理论思想。马克思认为,文艺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存在决定,世界上不存在超阶级的文艺,政治与阶级斗争也是紧密相连的。恩格斯曾对文艺理论家梅林的文艺要脱离政治的观点提出批评:“如果真的要脱离政治,那是荒谬的;他这么做,只能为当权者和资产阶级帮忙。”这些言论都表明文艺与政治是分不开的,在阶级斗争激烈的年代里,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必须要提出“文艺为物产积极革命事业服务”的号召。毛泽东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做了定义“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在今日,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文化。一句话,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 在提出了上述观点之后,1942年,在标志毛泽东文艺思想成熟的《讲话》中对文艺与政治做了全面的论述。党所指定的政治路线,我们的文艺方向,都必须要体现群众的需要,不能以满足少数政治家的需要为目的。对于文艺的主要斗争方法,就是文艺批评,毛泽东指出了文艺批评的两个标准,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文艺标准。对于这两个标准的关系而言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艺术标准放在第二位。 关于文艺与生活的理论思想。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出现之前,对于文艺的源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科学认识,马克思明确的将文艺归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社会存在决定着社会意识,文艺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这些都将文艺的本源问题置于唯物主义反映论的科学轨道之上。毛泽东用唯物主义反映论对文艺反映社会生活进行了专门考察,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作为观念形态的文艺作品,都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类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人民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 这段话高度概括了文艺与生活的反映与被放映的关系,文艺的源泉只有一个,就是社会生活。文艺创作者想要创作出优秀的文艺作品,必须走进生活,走进群众,到唯一的源泉中去观察,体验、研究、生活。
三、延安时期的文艺实践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了党的文艺理论、文艺政策、文艺方向,确定了党对文艺事业的领导,使之前文艺界混乱的局面稳定下来,也为文艺工作着解开了创作为谁的迷惑。《讲话》不久后各个文化单位随机展开了大规模的文艺整风运动,与此同时,文艺工作者积极响应党的“到前方,到农村,成为群众的一份子”的号召,纷纷下乡,深入军队,田头地间。丁玲以边区合作社劳模田保霖为原型,创作了报告文学《田保霖》,毛泽东知道后对丁玲说:“我一口气看完了《田保霖》,很高兴,这是你写工农兵的开始,希望你继续写下去。为你走上新的文学道路而庆祝。” 之后,又出现了柯蓝的《抗日英雄杨铁桶》,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孙犁的《荷花淀》等反映农村题材的众多优秀作品。
《讲话》过后,广大文艺工作者用党的文化理论对陕北民间艺术也进行了改造。在秧歌方面,以前的传统秧歌剧目多以表演小剧目为主,内容多以男女情爱、生活情趣为主,含有较多封建因素在里面。在服饰装扮上也比较复杂,要穿固定的演出服装,那固定的演出道具,这些都为平时秧歌的观赏和表演造成了一些困难。《讲话》之后,党中央提出改造旧秧歌的号召,熟悉旧秧歌的专业艺术家,多采用“旧瓶装新酒”的方式来整理秧歌传统剧目,出现了《保卫和平》、《赵富贵自新》、《一朵红花》、《喂鸡》、《送军粮》等新秧歌剧。这些新剧都反映了根据地人民的生产斗争,歌颂了抗日救亡过程中出现的英雄模范事迹。除了对剧目上的变化之外,在服饰上也更加简单,就地取材,配上几件生活便装即可,道具也取消了固定模式,更多是仿照显示生活用品进行制作。
延安时期的这些文艺实践,促进了文艺为时代服务,知识分子们到田间地头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与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生活,填平了知识分子与劳苦大众、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鸿沟,使得他们能够打成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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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毛泽东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但毛泽东对“毛泽东思想”的表述和宣传却极为慎重。认为:“我的思想(马列)自觉还没有成熟,不宜当作体系去鼓吹”;“现在没有什么毛泽东主义,因此不能说毛泽东主义”,“不要将‘毛泽东思想’这一名词与马列主义并提”;“毛泽东思想不是我一个人的,都是从你们大家来的,我把它综合起来”等。
[关键词]:毛泽东;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但毛泽东对“毛泽东思想”的表述和宣传却极为慎重。
一、我的思想(马列)自觉还没有成熟,不宜当作体系去鼓吹
在党内,最早宣传毛泽东的是邓拓。1942年7月1日邓拓在《晋察冀日报》概括和阐述了“毛泽东主义”的概念。1943年7月王稼祥在《解放日报》发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第一个提出了“毛泽东思想”的概念。1943年12月4日,邓小平不仅使用了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称毛泽东思想为中国化的马列主义,而且明确指出我们党是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经过延安整风后,党内对毛泽东思想有了更深的认识,党内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也日益增多。但是,毛泽东对宣传“毛泽东思想”仍然比较冷静。1943年毛泽东50岁,党内外许多同志要给毛泽东祝寿并宣传毛泽东思想。1943年中央宣传部代理部长凯丰(何克全)就宣传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制定了详细计划。4月22日毛泽东复信说:“生日决定不做,做生日的太多了,会生出不良影响。目前是内外困难的时候,时机也不好。我的思想(马列)自觉没有成熟,还是学习时候,不是鼓吹时候,要鼓吹只宜以某些片断去鼓吹(例如整风文件中的几件),不宜当作体系去鼓吹,因为我的体系还没有成熟。”
二、现在没有什么毛泽东主义,因此不能说毛泽东主义
最早提“毛泽东主义”的是国民党的叶青,他攻击毛泽东主义就是“中国农民主义”,是“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再版”。当时党内一些理论工作者进行了反驳,指出,“毛泽东主义决不是什么农民主义、洪秀全主义,它是20世纪中国无产阶级的理论和策略,是中国民族解放社会解放的科学武器。”在当时,“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主义”是同时使用的。中共七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七大为毛泽东思想作了经典的解释,使用“毛泽东思想”的概念已经成了全党的共识。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有的地方又开始使用“毛泽东主义”。1948年8月吴玉章致电周恩来,表示要在华北大学成立典礼上号召同学们“主要的要学毛泽东主义”,“把毛泽东思想改为毛泽东主义”。“这种说法是否妥当,请主席和少奇商量后,赐以指示。”毛泽东致电吴玉章说:“现在没有什么毛泽东主义,因此不能说毛泽东主义。不是什么‘主要的要学毛泽东主义’,而是必须号召学生们学习马恩列斯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经验。这里所说的‘中国革命的经验’是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毛泽东也在内)根据马恩列斯理论所写的某些小册子及党中央各项规定路线和政策的文件在内。”你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是无益有害的,必须坚决反对这样说”。
三、不要将“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并提
毛泽东思想的创立者与马恩列斯的关系如何?毛泽东认为二者不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是一种继承与发展、主干与枝叶、先生与学生的关系。早在1944年,周扬选编的《马克思主义与文艺》一书中收录了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在给周扬的信中说,“把我那篇讲话配在马、恩、列、斯之后觉得不称,我的话是不能这样配的。”此后,毛泽东多次强调了这一点。1952年9月,毛泽东在给《人民日报》总编辑邓拓的批语中写道,“不要将‘毛泽东思想’这一名词与马列主义并提。”同时,毛泽东还认为,“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具体运用和发展’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王明的提法,有点划分市场的味道。世界上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范围很宽,一划分开,就似乎是说,斯大林只管那些工业发达的地方,而殖民地半殖民地就归我们管,那岂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市场分割了吧。”在解释为什么不要把马恩列斯毛并列,把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列起来提的时候,他说,“我们这一些是一个国家的经验,这样的说法就很好。如果并列起来一提,就似乎我们自己有了一切,似乎主人就是我,而请马恩列斯来陪客。我们请他们来,不是陪客的,而是做先生,我们是学生。”毛泽东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主干”,而我们只是“枝叶”,两者是不能并列的。“我们还是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分店好。”
四、毛泽东思想不是我一个人的,都是从你们大家来的,你们叫毛泽东思想也可以
毛泽东思想是毛泽东一个人的思想,还是全党集体的思想?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两方面都曾经论及,而从整体上仍然视为毛泽东个人的思想。对此,毛泽东就曾经多次表示毛泽东思想不是他一个人的思想,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曾经指出,“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思想,是千百万先烈用鲜血写出来的,是党和人民的集体智慧。”“如果同志们要把这种思想找一个人的名字作代表,我可以接受。但是,这不是我个人的思想,这是中国革命的产物,是中国革命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教训的结晶,是很多同志的正确思想集合而成的。”中共七大时,毛泽东说:“决议案上把好事都挂在我的账上,所以我对此要发表点意见,写成代表,那还可以,如果只有我一个人,那就不成其为党了。”他又说,“一定要用毛泽东思想,我也可以同意,因为党总要找一个代表。毛泽东思想不是我一个人的,都是从你们大家来的,我把它综合起来,概括起来,你们叫毛泽东思想也可以。”
五、我历来不相信,我那几本小书,有那么大的神通
当中央准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选集》第3卷时,毛泽东说那都是历史上的东西,还是要学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问题。1964年,毛泽东又说,现在学习这些东西(指毛泽东选集)我很惭愧,都是些古董了。很想写一些东西,但是老了,精力不够。““””时期,林彪选编并大量出版《毛主席语录》,毛泽东深为忧虑地指出,“我历来不相信,我那几本小书,有那么大的神通。现在经他一吹,全党全国都吹起来了,真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1972年,毛泽东会见美国总统尼克松时,尼克松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提到,他在哈佛大学教书时曾经指定学生研究毛泽东的著作,毛泽东用谦虚的口气说,“我写的这些东西算不了什么,没有什么可学的。”基辛格说,“主席的著作推动了一个民族,改变了整个世界。”毛泽东说,“我没有能改变世界,只是改变了北京郊区的几个地方。”
六、不要在任何对外文件和文章中提出所谓毛泽东思想,作自我吹嘘,强加于人
有人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第三个里程碑”,但毛泽东即使在““””时也反对在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中,向外国和外国友人宣传毛泽东思想。1968年,毛泽东在一个拟援越飞机上喷刷毛主席语录的请示报告上批示,“不要那样做,做了效果不好,国家不同,做法也不能一样。”后来他又批示道,“以后不要在任何对外文件和文章中提出所谓毛泽东思想,作自我吹嘘,强加于人。”“我们应注意自己的宣传,不应吹得太多,不应说得不适当,使人看起来好像有强加于人的印象。”1970年12月,毛泽东在一个批示中又再次指出,“对于一切外国人,不要求他们承认中国人的思想,只要求他们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本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我已说了多遍了。”
毛泽东对毛泽东思想的评价反映了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待真理的态度,他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树立了榜样!
参考文献:
《毛泽东书信选集》.《毛泽东文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摘 要: 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产物,在指导中国人民革命运动和创建繁荣的祖国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建国之后的思想改造产生重要影响,为近代思想改造指出了“人人都是改造对象、树立正确价值观、掀起群众路线”等思路。
关键词: 毛泽东思想 近代思想改造 影响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特色是其思想改造论,然而,毛泽东的思想改造论强调通过对外在的人的灵魂教化达到内在的精神升华,进而达到主观伦理意志的高度统一。毛泽东的思想改造论对近代思想改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毛泽东思想影响近代思想改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毛泽东思想作为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内在的思想改造论对近代思想改造起到了很大的借鉴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1认识到人人都是思想改造的对象。
毛泽东曾经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人人需要改造,剥削者要改造,劳动者也要改造。”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针对不同的人群毛泽东采用不同的改造方式,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全面性和战略性:(1)对于剥削者的思想改造,毛泽东提出应当采取强迫性的改造。对地主阶级的改造主要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通过土地改革强迫地主参加劳动,使其在劳动中改造自身思想,成为新社会的农民;对民族资产阶级则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转变其剥削阶级立场,使其参加劳动,成为工人阶级一员。(2)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是毛泽东思想中最为重视的一部分。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关键因素,要成功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重视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主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倡导知识分子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尽管在后期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中出现了过急、过“左”的错误,但是总体来说还是一种先进的想法。(3)对领导干部的改造则主要从反腐败展开。1951年的“三反”斗争,1957年的“开门整风”运动,以及60年代初的“四清”运动都是围绕反腐败这一主题展开的,也是对领导干部思想改造的一系列实践。后期的““””运动尽管也是一种体制外的解决干部问题的实践,但由于“_”的利用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也证明了解决干部问题仅仅靠思想改造而没有制度辅佐是难以顺利实现的。(4)对农民的思想改造。对农民的思想改造是重中之重,毛泽东一直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认为通过向农民群众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批评资本主义倾向来消除农民自身落后、分散、自私自利等落后思想。
毛泽东针对不同人群的思想改造方式为近代思想改造提供了新的思路。
1.2思想改造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通过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之后建立了新中国,然而长达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彻底消灭的,因此,建国之初整个新中国的思想改造核心便是针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残余改造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毛泽东在当时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价值观作为思想改造的目标。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主张自私自利,强调官本位,一切都以“我”为中心,从自己出发建立私人关系网络,官本位则是官僚主义的“老爷”作风,这些都违背了毛泽东“公平”“公正”的价值观。针对这些残留问题,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他主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是处于什么岗位上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谋取私利。在当时也树立了诸如张思德、白求恩、雷锋等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战士榜样。只有具备了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品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价值观才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直备受人们重视,在近现代思想改造过程中也一直被奉为圭臬。
1.3以群众运动作为思想改造的推动方式。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一直以来所坚持的,毛泽东认为:“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群众是所有工作的基础,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三十多年间,我国几乎每年都有群众运动。在思想改造中走群众路线,一方面在广大群众中掀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浪潮,解剖自己,改造自身思想,另一方面通过广大群众带起的思想改造浪潮对各阶层人民产生强大的压力,迫使其转变思想,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强化群众运动的作用,毛泽东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融入到群众运动之中。借助毛泽东的“四大”,群众一方面通过批判、批斗等形式帮助改造对象完善其思想改造。而另一方面,通过对别人的揭露、批判等形式,可以起到教育自己的作用,实现自身思想的完善。
以群众运动推动思想改造的方式在建国期初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成功实现了冲破封建主义思想束缚、转变人们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群众运动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一些思想文化领域的问题靠群众的批判、批斗运动往往会造成混淆政策标准、颠倒是非、伤害人心、践踏民权的后果,这些也是以后思想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2.高举毛泽东思想大旗继续完善思想改造
2.1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科学性。
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是革命前辈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漫长的革命史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要高举毛泽东思想大旗继续完善思想改造必须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科学性。在漫长的革命史中新中国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成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思路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产生的,整个新中国的
进步和繁荣也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实现的。要深入理解和贯彻一个思想,首先要做的是认识其科学性,从灵魂深处对其认可。
2.2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重大作用。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在我们高举毛泽东思想大旗的时候要坚持认识事物的两面性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其进行评价。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功过,确立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关系到怎样看待党和国家过去几十年奋斗的成就,关系到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道路。”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一是不能以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否定其思想的重要历史作用;二是不能以毛泽东思想中一些具体结论过时为由否定其思想的先进性。
2.3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任何一个思想的完善都是不断坚持和发展的过程,学习毛泽东思想要变成现实我们应当学会传承,毛泽东思想之后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都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拓展和完善。
3.结语
毛泽东思想为近代思想改造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无论是建国之初还是现在,毛泽东思想始终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延续并发展。要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我们必须在以后的思想改造过程中继续高举毛泽东思想的大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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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健,尚金州.从毛泽东思想内涵认识的嬗变过程看我党对毛泽东思想的运用和发展.辽宁警专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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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刑法死刑制度的分析与评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总结了一定经验,形成了独有的理论体系,在刑罚制度方面,尤其是关于死刑立法与死刑政策思想的阐述上,深刻体现着毛泽东思想的民主革命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辨证解决具体问题的科学实践路线。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思想;刑法;死刑制度;分析与评述
(一)“有反必肃。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决不大赦。”的基本方针
毛泽东同志对死刑的认识与运用,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而产生的。毛泽东谈到“决不废除死刑”时,结合了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突出强调其政治意义,“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还必须和他们作斗争”。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事实,决定了死刑不能够废除。因此“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打得狠,“就是要坚决杀掉一切应杀的发动分子”,“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同时,毛泽东同志指出当时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严重犯罪分子实行死刑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解放长期被反革命分子和各种恶霸分子压迫的广大群众,也就是解放生产力”,当时的死刑以及其他刑罚的运用,是解放战争亦即解放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的继续,也是解放生产力的一场政治斗争。死刑制度在当时,已经被毛泽东同志提高到“解放生产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层面上来看待,进一步深化了死刑制度存在的政治意义和时代使命。
在死刑不可废除的原则中,必须把握的另一层含义是“坚持少杀”的方针,即不废除死刑,但也决不滥用死刑。在镇反运动的中后期,国内形势已经和刚刚开始肃反时期有所不同,人民群众地位得到提升。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同志提出要“严格地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明确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同时将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在后来的肃反运动中,又强调“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对于反革命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而言,“应当肯定,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对机关里的反革命以及俘虏,则坚持不杀,但“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在镇反运动的中后期,革命形势的变化,决定了必须采取“少杀”和在机关内部肃反中“一个不杀”的方针,以此获得社会的支持,达到争取其家属、分化敌人,保留一批劳动力的直接目的。这也是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和我党内部历次斗争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深刻结论,在特定历史时期,坚持少杀不少的思想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一方面避免了我党历史上的极“左”倾错误路线的危害,防止杀错人而无法挽回的事实出现;另一方面,为分化敌人,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作出了最具有说服力的宣传;同时,也是感化和教育犯罪人的具体体现,阐明了新中国坚持刑罚的人道化以及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相辅应的思想。
(二)对死罪分子区别对待是毛泽东在死刑问题上坚持的政策
为贯彻少杀方针,毛泽东提出两项措施:一是对犯有死罪的人分为“直接冤头”和“间接冤头”,进行不同处置;二是对虽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人实行“死缓”。在镇反与肃反运动以及处理战俘过程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在上述党、政府、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严重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的反革命不同。
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这两种“冤头”都有应杀之罪,但还是要区别对待:“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只是“普遍冤头”的,则可以不杀,而实行“死缓”的办法。对待被俘战俘,则不杀不判,关押起来劳动改造,经过一段时间,对改造好了的,由全国人大通过特别法令,实行特赦。对两种“冤头”在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上区别对待的政策,体现了毛泽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对敌斗争的高超策略。当“不杀”比“杀”这些“直接冤头”更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更利于取得社会同情,更利于增加生产,更利于提高科学水平,更利于强大国防时,不杀他们,可以稳定很多人,避免人民内部彼此不信任,还可以保存一大批劳动力,化废物为有用,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形势的需要。
针对虽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人,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采用“死缓”的方式处理:“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些思想,对于新民主革命与建设时期的中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是毛泽东同志在辨证唯物主义原理指导下,坚持刑罚的报应作用与教育作用相结合的最好体现。
此外,“死缓”制度是和“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紧密结合适用的,“‘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这样的方针,使得刑罚的惩治作用与宽大处理、教育功能相得益彰,正是在这一刑罚思想的指导下,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根据地出现的死刑保留制度(即对应判处死刑又有可能争取改造者,暂不执行死刑。保留期内又犯新罪则执行死刑,期内不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到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从1951年开始,各地相续建立健全的死缓制度,以及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这一制度的继续保留与进一步完备,均体现了死缓制度的历史适应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证明其富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毛泽东的死刑思想在中国革命与建设的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成改造反动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系统工程,为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出了科学的思路。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在其死刑思想中所贯穿的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决定了其辨证处理,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刑罚方针,使新中国的包括死刑制度在内的刑罚手段,明显摆脱了西方国家通行的狭隘的法律原则和抽象的人道主义观念,从“解放生产力”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标准,来衡量新中国刑罚具体原则的得与失、利与弊、存与废。历史的经验提示后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仍然是一切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
死刑呈现扩大化的现象,与犯罪率的上升有关,也同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人们普遍持有的报应观念有联系,当社会治安状况下降,群众严惩罪犯的呼声高涨之时,立法者与司法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冷静的头脑,遵循法律理性的思维方式,对于民众出自本能、情绪化的要求扩大死刑制裁的呼声,不是一味迎合,而应站在理性的高度,正确引导这种社会反映,在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过程中,使刑罚规定更加趋于理论及事实上的公正与合理,这也是从根本上反映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群众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愤怒与仇恨,不应成为死刑扩张的根本性理由,在法治领域,允许“嫉恶”但不应“如仇”,法律的立场是理智而公正的,与仇恨没有关系,即使这种仇恨的发出者是普遍的民众,也不允许以“民愤难平”来任意曲解法律,藐视法律,这种“民愤”不等同于“人民利益的要求”,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激情化的狭隘的情绪宣泄,一味迁就于它的非理性要求,与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主法制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社会生活背景的变化,法治文明国家的发展,要求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状况多一分理性的思索,毛泽东的死刑思想产生的时代条件与今天已经有许多重大区别,法治中的民主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与当时也有不同,毛泽东的“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思想要继承,从“解放生产力”的高度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作为衡量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最高原则仍然是法制建设需要贯彻始终的,但以往和现存的刑罚原则需要在实践中创新与发展,使之保持永远的活力与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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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SWOT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实施全方位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十分迫切。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金融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该制度的SWOT分析,总结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中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的策略。有关部门应以积极的态度、稳健的步骤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好,充分发挥其稳定金融的保障功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SWOT分析;金融改革
银监会2013年度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 92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44.0%,比年初下降1.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5%,比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平均资本利润率19.2%,比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① 以上数据显示,在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虽然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利润增速放缓、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都有所增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一直徘徊在1%左右(见图1),但宏观经济不景气、制造业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的不健康发展始终威胁着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而在利率市场化和民营银行牌照发放的刺激下,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加。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恰如其分。
中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起显性制度,但是实际上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担保。但这种隐性制度的保险金额不明确,而且政府的过多干预也不利于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风险全球化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稳定货币市场,推进金融改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分析
1.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也随之成为全球性问题,近二十年间金融风波频频发生,如英国巴林银行破产、亚洲金融风暴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等等,而为了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相关国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金融产品的种类日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大量组建,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的风险系数在逐渐增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在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力度,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保障储户利益
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风险抵御能力不够强;一些中小银行的展业过程不够规范,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风险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一旦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流动性方面出现问题,就可能威胁储户的存款安全,并引发银行的信用危机。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不先进的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障,也是对存款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3.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执行损失补偿的保险职能,配合其他有关制度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从事存款保险业务的机构有权利对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违法违规、风险过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督促银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再保险风险、债权人公平原则等方面的不足,进而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劣势分析
1.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劣势。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存款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下降,为了更高的收益,将钱存入存款利息率最高的银行;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从而使得银行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不稳定因素。
2.大量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加重存款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家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一旦试点结束,审批放开,大批民营银行会在较短时间内涌入金融市场。由于此类银行的资金运营成本高,必然会追求比大型银行更高的收益率,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经营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确实有助于维护中小银行经营稳定性,但大量民营银行的涌入势必会增加存款保险所承担的责任,甚至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3.法律制度不完善,体制尚未成型
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劣势。中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存款机构应当办理存款保险,对于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确定、核保定损、索赔时效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虽然开展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有关部门提出,但这几乎没有法律效力,所规定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机遇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有序进行,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增强,这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机遇期。此外,利率市场化的施行将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相辅相成的金融发展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对银行最直接的威胁就是因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的破产,而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分散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减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阻碍。
2.中国储蓄存款余额极高,存款保险制度有物质保障
由于“勤俭持家”的传统理念和金融行为习惯,储蓄在居民投资中的地位短期内仍然无法动摇,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在三十年内增长了千余倍,近年间更是呈直线上升态势(见图2)。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底,中国人民币存款余额已高达105.4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46.54万亿。①虽然实时支付结算系统的普及提高了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效率,但也极易造成银行间的风险传递,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如此巨额的人民币存款面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必然要求。
3.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宏观经济的严峻形势,市场运行更加规范,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人员素质相对提高,很多政策性保险的推行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也进一步加深。2013年全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7 222.24亿元,同比增长11.2%。②虽然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中国保险业总体上仍基本保持着积极的发展势头,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威胁分析
1.增加效率损失,产生负面告示效应
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银行的破产是重大效率损失;而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降低了银行发生破产的可能,就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发生。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国家的监管与隐性保险制度之外,额外投入人力物力从事相似的工作,极有可能增加金融市场中的效率损失。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推出之时,类似于“储蓄有风险,存款须谨慎”的说法就已经在舆论中蔓延。这些言论都片面地夸大了存款保险的某一方面的弱点,但如果有关部门不对舆论加以正确引导,负面告示效应将会严重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制度推广过程可能会遇到来自银行系统的阻力
长期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实际上一直依赖于政府无偿的、隐性的存款保险。如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就是由政府直接插手托管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保证了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支付,最终才化解了危机。尽管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中国各级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成分仍占据较大比重,靠国家当“守门员”的思想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其参加存款保险的主动性将会大打折扣。一旦商业银行不足额投保甚至回避投保时,存款保险很有可能因为保险基金过少而无法正常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
3.来自某些地方政府的威胁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地方政府面临的各方面压力陡然而增。而“造城运动”、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现实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又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有限的财政收入显然不堪重负。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在银行业准入和监管放松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GDP增长很有可能热衷于发展中小银行以扩大财源,甚至对中小银行经营活动中的肆意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仅会极大地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阻碍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影响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基于上述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多角度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构建出一个SWOT矩阵,并总结出在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关注和参考的四种相应策略(见下页表1)。
根据下页表1,结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推进情况可以发现,优先考虑SO与WO策略可以更为充分地把握住金融改革的大局,更好地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领域的其他改革紧密的衔接起来。同时,这两种策略将改革的主动权牢牢的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有利于协调市场和政府两个资源配置的主体,有效地把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引导和监管相结合。以SO与WO策略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ST、WT策略中操作性较强的部分,并参考国外存款保险的实施经验,笔者总结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慎重厘定存款保险费率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存款保险的费率厘定就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默顿(1977)提出在金融市场健全且信息完全对称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套期定价的方法来制定基于风险因素的存款保险定价策略。对于银行来说,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一个欧式看跌期权,该期权的潜含资产为银行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银行的存款余额。从全球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通常采取统一费率;但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最终逐渐过渡到差别费率(见下页表2)。同样,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厘定也应走循序渐进的道路,在起步时期可以采取固定费率制度,而当经验积累较多、体制机制健全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就应当根据各投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的费率。
(二)参考其他险种发展经验
从国内角度来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发展经验。2013年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 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②业务总量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并且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交强险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总体上始终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很多具体内容值得研究与参考。首先,交强险的“不盈不亏”原则可以给存款保险的运营模式带来一定的启示。存款保险制度事关金融稳定的大局,政策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因此绝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次,交强险的“无过失赔付”原则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特征和优先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存款保险在处置银行经营危机时,也要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在认定损失责任之前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损失先行赔付,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所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及其业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出台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存款保险机构在承保、核保与理赔过程中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从本身用于规避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中滋生出风险隐患。此外,在民营商业银行申请成立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有权对出资方的经营风险与历史信用状况进行独立而客观的评估,排除某些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干扰,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在金融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的条件下,可以适时考虑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依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评级体系,并根据银行的等级状况细化存款保险的费率与免赔额度。对于那些评级较低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协助银监部门为其制定妥善而周密的退市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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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死刑制度的保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是刑罚中的生命刑,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上述预防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因而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死刑 正当性 预防性 正义
废除死刑是当今刑法界的国际化趋势,类似呼声在国内已十年有余,然而判断一种刑罚是否合理,通常应依据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途径。“报应主义者实施惩罚是因为罪犯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功利主义者实施惩罚是因为他们希望通过威吓、剥夺犯罪能力,以及改造犯罪来预防犯罪,以及将犯罪人的最终命运公诸于众,以便有类似犯罪想法的人看到犯罪行为将会导致的后果。”遵循上述两大途径,丹麦法理学家阿尔夫?罗斯将其分别对应为实施刑罚的正当性和实施刑罚的预防性,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是研究刑罚的统一整体,二者不可偏废。据此,本文从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入手,阐述死刑制度的合理性,认为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有利于维护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正当性是刑罚中高度抽象的概念,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坦普尔曾就此论述道“必须确认其(犯罪人)罪行,根据罪行来处置他……刑罚报应立论的首要之项,正是惩罚必然要降临在有罪的当事人身上。” 显然,坦普尔倾向于报应主义,将刑罚的正当性同必然的报应心理联系起来,即刑罚是犯罪人应得的必然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刑罚必然是正当的。英国著名法理学家H?L?A?哈特又从功利主义角度诠释了刑罚的正当性,将其定义为“这(刑罚)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由此,在法律的强制性框架下,个人自由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式得到最大化……”可见,哈特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进而向全社会宣告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以便使全体公民明了对与错的界限,在正确的是非框架内正当地行使个人自由,即刑罚的正当性树立了整个社会关于是非的集体意识。
刑罚正当性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解释为考量刑罚中死刑制度的废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报应主义解释,刑罚和犯罪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刑犯罪导致死刑判决,因而死刑判决在死刑犯罪实施后“降临到犯罪人的头上”是再正当不过的了。根据功利主义解释,刑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为社会大众确定是与非的集体意识。死刑制度是剥夺死刑罪犯生命的生命刑,通过对死刑罪犯判决并执行死刑来昭告社会,使公众对犯罪行为产生否定性评价,知晓罪与非罪的界限,确立是与非的集体意识,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的效应。可见,无论从功利主义角度还是从报应主义角度而言,人类社会保留死刑制度都有其不言而喻的正当性。
刑罚的预防性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是刑罚的特殊预防。”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震慑社会上的具有犯罪企图的不稳定分子,以儆效尤。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这是刑罚的一般预防。”死刑制度依法剥夺死刑罪犯的生命,同时具备强烈的刑罚特殊预防和刑罚一般预防作用。
(一)死刑的特殊预防
保留死刑制度,依法终止死刑罪犯的生命,令其再犯的可能性被永远剥夺,强烈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死刑的这一特殊预防已被诸多理论和现实所证明。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犯罪学之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其实证研究著作《犯罪人论》中写道:“实际的累犯数字差不多和出狱者的数字相同;更准确地说,几乎没有一个出狱者不是倾向于再犯罪的”。如果一般案件的犯罪人出狱后再犯的后果社会尚可承受的话,那么,犯下恶性案件的死刑犯罪人一旦再犯,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唯有剥夺其生命,才能彻底预防该恶性犯罪人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再次破坏。
一些人因担心死刑判决中产生冤假错案进而铸成不可逆转的大错而主张废除死刑。对此,哈格认为:“法院只有通过放弃他们极为重要的责任,即实现正义、确保公民的生命以及维护社会认为不可违反的规则,才能逃避生或死的问题”。死刑裁决固然不可逆转,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并不能因此而逃避死刑裁决的职责。况且,冤假错案的产生不在于执行死刑的不可逆转性,而在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疏漏渎职,这自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正当理由。相反,生命唯其不可逆转,才应更加慎重、有效地保留和运用死刑制度,发挥其刑罚特殊预防的强大作用。
(二)死刑的一般预防
就一般预防而言,死刑的预防性总是和震慑力相联系的。虽然“以科学方法对死刑是否具有遏制力的问题作出量化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人类的情感和经验是论证死刑具有一般预防性的有力途径。丧失生命,就意味着人的一切活动走向终止和灭亡,死刑裁决依法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使其产生莫大的痛苦与追悔,继而对社会其他成员产生强大的震慑力量。减少死刑的使用、消除死刑的残酷性是人道主义在刑罚范畴内的表现,但若彻底废除死刑,则全盘放弃了死刑裁决的刑罚一般预防,使社会对犯罪行为不设底线,必将极大地危害全社会树立和弘扬正确的是非感。相反,保留死刑则是告知全社会存在着一种完全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一旦触犯,社会必将剥夺该犯罪人的生命权使其永不能再犯,以儆效尤。因此,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的集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全社会的法治秩序。
(三)死刑预防的彻底性
较之其他刑罚种类,死刑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最为彻底。对生命的渴望是人的本能,一旦死刑判决生效,死刑罪犯的生命被依法剥夺,随之而来的将是对未来的无限绝望和对先前所犯罪行的无尽后悔,所谓“人死不能再生”,由此,死刑制度带给犯罪人和全社会的心理震慑力量也最为强大。生命无价,赋予了死刑制度最强大的刑罚预防性,生命的不可逆转更是确定了死刑制度最为彻底的震慑力,这是其他刑罚手段所远不能及的。
三、死刑的正义性
人类社会朴素的正义观是保留死刑制度的又一重要理由。自有人类以来,死刑就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这恰恰证明了死刑――这一人类最为严厉的刑罚形式是符合广大民众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的。公平的事物必然是正义的事物,所以司法女神才会手持天平秉持正义――正义必须通过公平才能得以实现。死刑的正义性也同样体现在死刑的公平性上:从生命价值而言,死刑制度作为一种衡量手段,体现了对同等生命价值的尊重;从刑罚体系而言,死刑制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生命价值的平等
古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同理,“以命偿命”、“杀人者死”则表达了人类心底对平等生命价值的正义追求。死刑废除论者常将此批评为同态复仇的遗风,殊不知,死刑制度背后超越复仇的公平正义性却更为深刻。杀人偿命的死刑判决衡量了生命的同等价值,体现了人类对平等生命价值的追求,这是死刑制度本身所具备的正义性。
死刑制度的正义性让生命更加宝贵,相反,废除死刑,生命将变得廉价。不难想象,如果司法天平的一端是受害人永远消失了的生命,而另一端却是杀人者十几乃至几十年的自由生活,这样的司法天平如何能保持平衡?司法天平一旦失衡,无疑是告诉公众:人的生命价值并不平等,受害人的生命没有被救济,反而是杀人者的生命得到了刑法的保护,或是刑法保护杀人者更甚于保护受害人。显然,这样的刑罚有失公平,因而也违背正义。
刑罚违背正义势必产生可怕的社会效应,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化为乌有。由于废除死刑会破坏人类平等的生命价值,加之事实上绝对的无期徒刑并不存在,而法律又拿不出与死刑有同等效力的刑罚形式来惩戒加害人,这极有可能造成更加失衡的司法天平――只要杀人者活得够长够久,理论上便可以获得多次杀人而不必付出同等生命代价的权利,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刑满释放或越狱成功的累犯,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极为无力。同时,如果无数受害人的生命价值得不到对等的体现,反而是杀人者自由自在地生活多年,死刑的一般预防也无从谈起。可以想象,若废除死刑,极有可能产生混乱的社会秩序,人类朴素的正义将被践踏。
(二)“罪刑”天平的平衡
“罪刑”天平即为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要与刑罚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对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将此描述为“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强调“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可见,“罪刑相适应”原则突出犯罪与刑罚的相互对等,从刑法学角度强调人类对公平的朴素信仰。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自然也体现了人类的正义观。
死刑制度维护刑罚体系的完整梯度,罪行上升,刑罚也相应升格。死刑是刑罚体系中的极刑,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若废除死刑,罪大恶极者得不到相应惩罚,刑罚体系的梯度不再完整,出现“罪”“刑”不相匹配的尴尬,“罪刑相适应”原则便会沦为一纸空文,其后果必然是刑法的权威遭到破坏,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遭到削弱。
死刑制度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其预防性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满足人类的正义追求,因而死刑制度应当保留。需要说明的是,死刑是永久杜绝犯罪人再犯的生命刑,因其强大的杀伤力,须慎重运用,“少杀慎杀”,唯有通过严惩社会不能容忍的恶性犯罪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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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最高峰,本文通过对唐律的分析,认为唐律的死刑适用在维护封建统治这一目的的基础上,规定了较为科学和严密的程序,许多地方对今天的司法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法律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的同时,也是最为严酷的,它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剥夺。唐代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死刑制度不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上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完整的制度结构。在保证法律威慑性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更加看重刑罚在进行时的文明性。本文通过对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和适用对象以及影响死刑制度的适用观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的相关程序,希望为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有所借鉴。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唐代无疑是最鼎盛的时期,而且还是从夏商一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水平最高的朝代。唐代的法制建设不管是从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都显示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但是中华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在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历史中也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死刑制度在唐代刑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唐代的死刑制度是比较克制和宽缓的,从唐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上都能体现出唐代的“慎行”思想。所以,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不论是在法学史上还是对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唐代,关于死刑的法定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根据清末沈家本的统计,唐律中与死刑相关的罪名条款共有232条,其中绞刑有143条,斩刑89条。下面对唐代死刑的罪名及适用对象进行分析。
1.1谋逆罪及以上重罪
在唐代死刑制度的适用中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占到了所有罪名的半数,谋逆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具体来说是指谋反、谋叛、构逆、图谋不轨等犯罪行为。[1]在唐代刑法中,将那些对冲击到政权甚至为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和惩罚力度都予以扩大,将“谋”作为对政权破坏最大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并且将这些犯罪行为明文规定排除在“八议”以外,得不到宽恕和赦免。除此以外,将这些犯罪行为还在“十恶”中也有所规定,在刑法典比较突出的位置予以防止。这些都深刻地反映出凡是严重危害到统治者根本利益,向皇权发出挑战的行为都是十分恶劣和不能宽恕赦免的,对待这些犯罪行为,不但要加倍进行预防,还要在立法中特别予以强调,在出现这些犯罪行为时更要严厉惩罚。
1.2官吏赃罪
官吏赃罪是唐代赃罪中的一种,是身份犯的一种罪名,只对有公职身份的人员适用。在唐代有公职的人员当然也就是官吏,其具体犯罪行为包括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和监守自盗。在唐律中,关于对官吏以及其他公职身份人员赃罪的规定,在罪名上种类繁多,而且都很详细具体,可以称得上是完备。但是也并不是每一个罪名都可以被适用于死刑,也只有在出现监守自盗、盗所监财物和监临主受财枉法这三种犯罪行为的时候,才可能会被适用于死刑。
1.3其他罪名
在唐代刑律中,除了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和官吏赃罪这两大死刑罪名之外的其他死刑适用罪名也占到了三分之一,再具体到其中每一个的死刑罪名来说与前面所提到的两种罪名相比之下,比例差距相当悬殊。其中在唐代后期皇帝所颁发的昭制中可以看出,这个时期死刑的适用主要集中在盗贼和强盗的犯罪行为。此外唐代死刑制度在适用对象上涉及到各个阶层的人,其中最为集中的适用对象就是官吏大臣,在职位上没有明显的高等之分。在唐代社会中,官吏作为一种拥有特殊地位的人群,是联系统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在唐代立法中对官吏的行为规定了大量的条款,由此可见唐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的态度以及在刑律当中对官吏行为规制的特别重视。所以,在唐代刑律中,死刑适用对象大多是官吏犯罪的规定也都是可以理解的。
在唐代对死刑的适用上会受到各种观念的影响,影响力大小不同,重点对以下几个明显影响唐代死刑制度的观点进行讨论。
2.1礼法迭相为用的观念
在我国古代社会,礼和法一直都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同样也存在于唐代社会当中,它们的内容不同。礼是礼仪道德领域的规范,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能够与其相匹配的一整套礼仪规范。而法主要是政治统治领域的规范,是统治者用来进行国家管理和社会整顿的手段。虽然礼和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对于统治者来说是同样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礼主要是对人们内心的一种修养,教化的规范,积极地引导人们向善守法,而法主要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以防人们胡作非为,与礼相比,法就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唐代统治者利用礼来对人们的内心进行约束,利用法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者相结合,这样一来,天下就可以太平,社会也就得到了和谐和稳定。
2.2慎刑恤杀的观念
清末的法学家沈家本曾经对唐代慎行恤杀的观念大加称赞和肯定,唐代统治者也将慎行恤杀的观念当作是崇尚的刑罚观念之一。慎行恤杀观念是以民为邦本作为指导核心和理论基础的。[2]孟子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按慎行恤杀的观念来治国,当统治者出现大的过失时,臣下反复进行进谏而统治者不予听取时,统治者就应该交出手中的权力,当统治者做出伤害仁义、残暴无道的行为时,臣下就可以将统治者予以驱逐或者进行讨伐。慎行恤杀的观念在唐律死刑的立法和执行上都有显著的影响。在死刑的立法上,唐律将死刑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将以往朝代残酷死刑的执行方式予以废除,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绞刑和斩刑两种,还对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进行了限制。
2.3公平的观念
公平的观念是我国古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想,它也是唐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观念。唐代统治者太宗皇帝认为治国者要以天下为公,不能有私心存在,治理国家必须要采用同一的标准,要公平并合乎规矩,对待下属平等要求,做到正而不偏,平儿不倾,直而不曲。早刑罚的适用中同样也被贯彻了公平的治国观念,唐代名臣魏征认为对于刑罚的适用要始终坚持公平,他强调在法律中公平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在刑罚中坚持公平的原则,那么刑罚的适用就会出现不公正,这样一来就会对那些为非作歹的人出现放纵,使他们伤害到善良的人们。总而言之,公平的观念不管是在死刑中的适用还是其他刑罚中的适用,对于唐代统治者来说,这样既能够树立统治者不可挑衅的权威,也能使增加普通民众对统治者政权的信服,同时,也能为顺利执行死刑判决带来一种无形的社会支持力量。
唐代的死刑制度中制定了很多种死刑适用的程序,其中在太宗皇帝在位时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谨慎和严格,并创设了两个特殊的死刑适用程序,也就是死刑平议程序和死刑五复奏程序。
3.1死刑平议程序
太宗皇帝创设的平议程序也就是在审判案件时,要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来参与,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公平的商议和评定,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过度刑讯的问题。[3]该项制度的创设,不但对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有效监督,再加上参与人员较多,可以集思广益,大大减少了案件的重判、错判,明显控制了适用死刑的案件数量。
3.2死刑五复奏程序
死刑五复奏程序的起源是在贞观五年,太宗皇帝对盛怒之下将交州都督卢祖尚和大理寺承张蕴古杀害一事后悔不已,而大臣们在当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也没有经过查实和复议就错杀了人感到不满。[4]所以太宗皇帝觉得仅有三复奏的死刑程序还不能将滥杀事件予以避免,就将三复奏的死刑程序改为了五复奏的死刑程序,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滥杀的案件数量。
总而言之,唐代的死刑制度比较完备,死刑适用的手段相对宽缓,充分体现出法律在平稳社会中的适用特点。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死刑制度中大多为限制或者废除,目前已经有不少国家将死刑制度予以废除。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决定了对于死刑的存废还不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死刑制度的存废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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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学的实效性,增强对开设 概论 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是必要前提,提高 概论 课教师的素质是关键,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是有效途径,加强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环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思想概论》课教学实效性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毛泽东思想概论》属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它作为高校德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大学本科生的必修课,学生对这些公共政治课普遍不太感兴趣,如何提高这门课的实效性,是我们教师应努力探讨的问题。
在《毛泽东思想概论》课教学中,既不能重“史”而轻“论”,也不能只讲“论”而偏废“史”。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教条主义不断斗争,在实践中经过艰苦探索不断创新的结果,也就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理论和实践的两个方面。《毛泽东思想概论》作为一门政治思想教育课,就是要从“史”的角度,通过对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历史进程的讲述,让学生了解和认识中国革命的规律性,革命道路探索和理性认识的艰巨性,以及革命前辈和知识分子的忧国忧民、不怕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在这种“史”的传播中,让学生达到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的目的。因此,要讲好《毛泽东思想概论》,首先要有丰富的历史知识,要把毛泽东思想这样的理论教学建立在丰厚的历史基础之上,尽量避免脱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干巴巴的说教。
在注重“史”的同时,还必须突出“论”,以“论”为重点。毛泽东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它具有正确性、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而要体现这几个方面,就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把它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在教学中,既要注意空间上的横向联系,如要把毛泽东在每一个局部条件下说的话纳入整个毛泽东思想整个体系中考察,同时,更要注意时间上的纵向联系,即要把毛泽东每个时期的观点和某些思想片断与毛泽东的整个体系结合起来,即毛泽东思想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及贯穿于其中的活灵魂的三个方面,所以,讲授《毛泽东思想概论》课应采用“史”“论”纵横交错的教学方法。
江泽民指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当前我们进行的素质教育,创新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我认为毛泽东思想中处处体现着创新精神,这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推动我们正在开展的创新活动是大有益处的。
毛泽东创新思想的内容极为丰富,它在许多方面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授课中,应强调毛泽东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怎样根据中国国情立足现实,在马列主义指导下有所创新,如关于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他们认为,在整个帝国主义瓜分统治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大国的条件下,革命应首先在敌人统治的薄弱环节展开,实行工农武装割据,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而不是十月革命工人阶级在中心城市举行武装起义取得革命胜利的道路。这些理论都是马列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创新,是前人书本上没有的,也是外国搬不来的。这成功地推进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这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重大发展,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新的经验和成功的范例。
再如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中,毛泽东认为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可以通过至上而下的和平道路,将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他否定了必须先机械化而后才能合作化的僵化做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实现了合作化。他还成功实施了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政策,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为国际共运史上最成功的一例,丰富了马列主义不断革命论和革命转变论。这一切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必然结果。可见,没有创新就没有毛泽东思想。进行毛泽东思想教学,不讲创新也就不可能深刻把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历史价值,当然也就不可能从毛泽东思想中汲取前进的力量。通过对毛泽东思想创新理论的讲授,使学生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及在自己的学习中努力培养创新意识,只有创新才能有所作为。
毛泽东独特的个性,使他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卓尔不群,创造了非同凡响的成就,在讲授《毛泽东思想概论》课中,突出讲授毛泽东成功的个人品质,这对于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及个人良好品质的形成都是非常有益的。
毛泽东个人品质的突出表现,有以下三点:
1.胸怀壮志,抱负远大。毛泽东从小就有远大志向,1910年他去东山小学读书,行前写诗一首送父: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在长沙一师学习时,毛泽东又写下“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的豪言壮语,显示出他不同凡响的宏伟气概。讲授中,可以让同学们联系过去学过的毛主席诗词,在其中同学们不难发现他非凡的气魄和宏大的抱负,正是这一特殊的个人品质,使毛泽东成为旧中国改天换地的领路人。
2.不甘束缚,勇于反抗。毛泽东从小便显示出强烈的反抗斗争意识,他不喜欢束缚,讨厌各种陈规陋习,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斗争,从小反抗父亲权威,长大反抗旧制度,年老又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并且在斗争中,表现出不怕输,不怕压,不怕邪的革命精神,正如美国学者、《毛泽东传》的作者R・特里尔所说:“毛泽东的伟大在于他的不屈不挠,在于他的精神锐气以不可抵御之势注入世界意识之中。”
3.勤奋好学,善于思考。毛泽东一生勤奋好学,从小就饱读中国古籍,后来求学,投身革命,仍是抓紧时间学习。《毛泽东文集》中他旁征博引大量历史典故,涉及许多历史人物,可谓信手拈来,运用自如。毛泽东不但爱好读书,而且善于思考,喜欢批判的阅读,这使毛泽东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时,能够不断思考如何把马列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去,使之称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通过对毛泽东个人品质的讲授,可以使学生感受到毛泽东的人格魅力,帮助学生树立振兴中华的远大志向,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并且培养他们在学习中勤于思考的好习惯。
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
教学是教与学双边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在教学中起主体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存在于教学这个同一体中。传统教学的弊端之一,就是忽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单纯依靠灌输,其结果必然是师劳而功半,诚然《毛泽东思想概论》课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需要灌输,在讲授中,通过严密的理论内容和清楚的逻辑体系,让学生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和灵魂,但是这种灌输毕竟不同于液体流入管道和容器中,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学生是认识的主体,其认识活动只能通过实践感知,在自己的头脑中进行,别人是代替不了的,因此,教学中还要随时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启发引导等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用毛泽东思想思考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分析讨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自己学习中、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等。
如我们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大家对农村发生的事比较熟悉,我在讲毛泽东关于农村问题理论时,针对当今中国出现的“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让学生联系自己家乡的实际,分组讨论,看自己家乡在这些方面存在什么问题,自己认为应该如何解决,同学们畅所欲言,课堂气氛非常活跃,最后,老师做总结。这样既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使学生切实感到学有所用。
总之,讲授《毛泽东思想概论》课,我们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让学生掌握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内容,还在于让他们学习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及伟人的品质,切实感受到毛泽东思想的“活生生”的魅力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这门课的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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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的核心课程,中宣部、教育部非常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课程改革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引入国际、国内最新的事件作为支持理论的素材,以开放性的观点、国际化的视野,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逐步培养其辩证的思维模式和表达方式。
关键词: 价值观;互动式教学法;以人为本
1.1 课程性质本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校必须开设的公共必修课。从课程内容、学时安排等多方面看,它是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中的重要课程。该课程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和深化课程,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方向。
1.2 课程目标
1.2.1 能力目标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引入国际、国内最新的事件作为支持理论的素材,以开放性的观点,国际化的视野,引导学生以客观地认识中国的过去、现实和未来。引导学生把理论学习与对国内外重大现实问题、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结合起来。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心跳的脉搏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律动是一致的,“大学不应是象牙塔,大学应该是一个审视世界的窗口。”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逐步培养其辩证的思维模式和表达方式。
1.2.2 价值观(信仰)目标同其它几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相比,本课程内容政治性、理论性和知识性较强,学生掌握基本的政治理论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不是最终目的。知识和能力都是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服务的,学生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最终要转化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社会信念。
通过知识能力的培养和价值观的浸润,我们要帮助学生构建起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不能靠单一的政治说教,更是漫长的文化浸润的过程,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信仰,外化为学生的行为准则”。
本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教学过程始终要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教学原则,努力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在本课程的教学中,我们运用了多种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主要有:
2.1 互动式教学法这是一种师生双边活动,目的是既体现了老师的主导作用,又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引导学生多想、多问,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教师要克服“满堂灌”的传统模式,留足学生思考问题的空间,学生就所思考的问题向老师提出来,师生互相答辩,把课堂变成论坛,促进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开展互动式教学,可以在课堂上通过专题辩论、课堂讨论等形式开展。在课堂教学中,要求教师注重体现思想理论教育课程特色和文科学生特点,采用从现实社会中学生关注的现象中提出问题、运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问题、相互讨论中明晰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解决问题的方式进行教学,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探究性、参与式学习的能力。
2.2 专题讲授法(即“精讲”法)本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学时有限,所以教师讲课切忌面面俱到,浅尝辙止。专题讲授既不脱离教材,但又不停留在教材上。专题讲授要求教师把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讲透,有理论深度,以理服人,但讲授理论要注意深入浅出,结合案例和实际增加讲课的趣味性,这样才适应高职学生的特点。同时,专题讲授有利于拓展讲课内容,使得本课程的内容丰富多彩,有新鲜感。
2.3 案例教学法典型的案例,是理论与实践最佳的契合点。案例导入的方法,不仅仅是案例教学,而是老师们在讲解新内容前,先采用典型的案例或典型的观点或典型的问题作为讲解新知识的切入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引出与本节课相关的知识点。选择的案例要精当,注重新颖性、典型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课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这样的案例教学就使学生不仅仅是获得一些抽象的教条,而是获得思考的乐趣,也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同。选择的案例要精当,注重新颖性、典型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课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
2.4 人人参与的说新闻这也可以称为“时事杂谈、时事评述、新闻集锦、畅所欲言”等,发言的内容不局限与教材和本课程,可以涉及到国内国外,校内校外或身边发生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和趣闻,可谓五花八门。学生的发言可能只停留在事件本身,不免有些肤浅,老师必须作一定的讲评、归纳和提升,不仅只看到问题并解决问题,一方面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改变其心智模式,培养和锻炼他们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力,同时,为学生展示自我、锻炼自我搭建了一个舞台。另一方面,由于“时事新闻”设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也就要求老师要有相应的应变能力、较强课堂控制能力以及广博的知识。
虽然“概论”课是一门比较重要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但上好“概论”课确实有一定难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少数同学觉得本课程内容枯燥重复,不够吸引人等。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革:
①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在每学期教学中,教师要紧跟形势发展,及时把党的新思想、新论断贯穿到教学内容中去。如要把“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及时襂透到教学内容中去,把重大时事充实到相关章节的教学中去。②丰富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选择一个演讲主题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比赛,争取经费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参观考察,还可以利用寒暑假安排学生参加调查实践活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等。③充分开发网络资源。争取教案和课件等教学资料早日上网,开通网上互动平台,安排任课教师定时在网上答疑解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引入时事及社会案例,培养学生的时政掌握能力,培养其政治敏感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④完善考核机制。如何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的知识掌握程度以及内化为自身素质情况,如何使任课教师全面、客观、公正地给学生打分,如何使学生对教师的授课评价及时反馈给教师,需要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
[1]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人民出版社,2006.
[2]陈莉.大学生创新教育目标体系研究[J].教研,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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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概论由于其往往被忽视甚至忘记的理论特点,即实践性,历史性,而为教改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打破原有教材偏重理论阐述的格局,把毛泽东思想放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去考察,去阐述,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思想概论》课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以下简称《毛概》)课是一门政治要求较高、理论性较强、内容相对宽泛的一门大学生思政必修课。文章从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对如何讲好《毛概》课,使课程成为即能发挥课程育人作用又受学生喜爱的思政教育课进行了思考与探索。
【关键词】思政教育;课堂教学;教学方法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是大学的公共理论课之一,开设多年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于如何上好这门课,让学生听得进,用得上,成为具有较强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一直在不断地思考和积极地探索。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笔者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努力尝试各种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
教学过程包含了“教”与“学”两个方面,“教”更侧重于教师自身的素质要求,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则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政治理论修养及教学方法的掌握和运用。“学”更侧重于学生的学习自觉性,自主性、学习兴趣和学习方法等方面。本文笔者主要论述作为思想理论课教师在《毛概》课教学中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初步的经验总结。
毛概课是一门包涵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外交、军事等方面内容的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这就对任课教师提出了较高的理论修养,但由于两课教师专业只会局限于哲史经政法等某一方面,在授课过程中,受学科的限制,很难脱离固有的专业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偏重于某一方面的知识阐述,而忽略其他理论知识的分析与讲解。
然而,毛概课的教学要求教师对于各个理论运用要“游刃有余“,向学生讲解要“深入浅出”,结合案例要“恰如其分“,因此,在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之前,笔者认为必须首先要加强毛概课教师自身的理论学习,弥补知识上的不足,力争在课堂教学中不会出现理论错误和知识偏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理论学习系统而深入。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理论自学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要上好毛概课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只有在认真研究这些思想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把这些思想理论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把握他们之间承前启后的精髓所在,才能在教学中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毛概课学习的历史意义。这就要求毛概课教师要认真研读马列主义的经典著作,如《卡尔・马克思传》、《大国悲剧》、《毛泽东选集》、《毛泽东传》、《毛主席诗词》、《西行漫记》、《历史选择了邓小平》、《邓小平时代》、《江泽民传》等。另外还要认真研究党的重要历史文件,尤其是在党的成长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献,如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邓小平《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以及江泽民、胡锦涛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些重要讲话等。通过大量阅读研究与这些理论相关的著作、文件、传记、革命故事等,扎实地掌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思想理论发展的逻辑性,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二)更新时政学习
毛概课是理论性极强的课程,然而,理论的学习最终落脚点仍在实践的运用,这也是实事求是的体现,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所在,同时也是大学生学习这门理论课的现实意义。如果毛概课教师只局限于理论的讲解而忽略了理论与现实结合的课堂运用,那课堂的沉闷是必然,课堂的吸引力也将荡然无存。所以,毛概课教师必须不断更新时政学习,掌握理论发展的同时,还要掌握国家与社会及国际社会发展变化的实时动态,把现实的发展和理论的内涵很好的结合,使课堂内容丰富鲜活,案例具体生动,从而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号召力。
(三)加强学术交流
教师要提升自身的理论素质和教学水平,除了自主学习外,还要通过学术交流活动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以达到不断深化理论修养,不断创新教学方法的目的。
(一)“问题导向法”
“问题导向法”是指通过调研,发现学生问题,解决学生问题的方法。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社会问题的产生使喜欢思考的大学生充满疑惑,渴望寻找令人信服的答案,却苦于不得方法。因而思政教师必须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了解他们思想中的难点、热点,理论联系实际,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困扰学生的思想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引导学生对理论进行深入的学习。
(二)“三七开”教学法
“三七开”教学法是毛泽东创造的教学方法,这个方法今天同样适用与当前的大学生思政教学。毛泽东在谈到教学方法时曾指出:在教学方法上“教员要根据学生的情况来讲课。教员不根据学生要求学什么东西,全凭自己教,这个法是不行的。教员也要跟学生学,不能光教学生。现在我看要有一个制度,叫做三七开。就是教员先向学生学七分,了解学生的历史、个性和需要,然后再拿三分去教学生。”毛泽东在这里提出要用大量的精力去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政治理论课不是行政命令,不能只是照着书本对理论、政策做强行的思想灌输或空洞、抽象的理论讲解。而是要进行说服教育,要和大学生关心的社会实际、自身实际相结合,通过理论指导、说服教育和真诚沟通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做到有的放矢。因此,我们在教学前要开展学生情况调查,了解学生思想中的热点、难点,并把具有代表性的想法归纳出来,使教学具有针对性,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功能。
(三)因类施教法(或称差异教学法)
因类施教法是指针对学生的专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案例教学,多讲授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政策和案例的教学方法。以医科类院校为例,如在讲以来的民生政策问题时,针对助产专业,就讲一些“单独二孩”方面的政策和例子;针对美容和医药营销方面,就将一些“医疗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和例子。对于像护理、中医骨伤等性别比例差异较大的班级,也要根据男女比例的多少分别例举不同的例子,如在讲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章时,男生多的班级多讲一些战争战役方面的知识和案例,而对于女生多的班级,则多讲一些生动感人的英雄故事或经典传奇;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班级也要区别对待,如高职班尽量多用生动的案例和学生能理解和接受的口语进行教学,而普专班或本科生则增加一些理论讲解和用一些专业术语进行授课。 (四)音乐教学法
在毛概课教学中,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运用音乐教学法。具体讲就是结合课程内容的需要,将一些学生可能喜爱且有助于学生理解教学内容的音乐或歌曲有意识地穿插于课堂上,以此来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缓解学生的情绪、释放学生的情感、提升学生的精神境界,从而增强毛概课的感染力和亲和力,提升课堂效果,达到音乐育人的作用。如在讲近代中国人民掀起的拯救民族危亡的爱国革命运动时,就会给同学们播放曾经脍炙人口的一些歌曲《大号是中华》、《游击队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我们走在大路上》等,并适度讲解歌曲反映的具体事件或背景和当时的影响力;介绍毛泽东时播放摇滚歌曲《毛主席语录》、《东方红》等;讲到“一国两制”时播放《大国民》、《鹿港小镇》;讲到改革开放时播放《春天的故事》等。
(五)比较教学法
在《毛概》课的教学实践中,比较教学法也是比较常用的教学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形势、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分析,通过进行横向的国际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使同学们了解和认识中国今天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和当前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从而增强了学生对党、对国家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和骄傲,同时也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学习思政课、了解国际形势、国家政策和社会时事的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互动式教学法
互动课程教学是教学活动中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种办法,这种教学在课堂上运用得好,课堂效果就会事半功倍。互动式教学能够使毛概课的课堂更活跃,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激发学生自我学习、主动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师生互动不但能够唤起学生的参与热情、情感体验,而且能够形成一种师生彼此尊重、宽容、课堂民主、和谐沟通的课堂气氛。互动既包括课内的互动,也包括课外的互动和网上的互动。互动的方式包括课堂讨论、主题发言、专题辩论、问题点评、案例分析、角色互换、师生互辩、师生网上交流等。互动法可以贯穿课程教学的始终,从而改变单一灌输式的教学,提高抬头率和听课率。
大学生思政教育是一个复杂艰苦而又长期的育人工程,它对大学生的教育成效又因思想教育的特殊性而无法达到立竿见影的教育效果,但是作为一门对大学生进行政治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思政课程,它又是人才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因此,努力研究大学生思政课的教学方法,使课程真正发思想教育作用,成为大学生喜欢的思政课程,是我们思政教育工作者的一项光荣使命。
作者简介:李生(1974- ),男,汉族,吉林梅河口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研究;孙志爽(1977- ),女,汉族,辽宁铁岭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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